《菸害防制法》修正案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,自112年3月22日施行 1、全面禁止包括電子煙在內之各式類菸品,違者最重罰1萬元。 2、指定菸品須經健康風險評估符合才能販售。 3、菸品容器警示圖文標示面積由35%增加至50%。(自113年3月22日施行) 4、禁止加味菸。 5、禁止吸菸之年齡由未滿18歲提高至未滿20歲。 6、擴大禁菸之室內外公共場所,違者最重罰5萬元。 7、加重罰則。
《菸害防制法》修正案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,自112年3月22日施行
1、全面禁止包括電子煙在內之各式類菸品,違者最重罰1萬元。
2、指定菸品須經健康風險評估符合才能販售。
3、菸品容器警示圖文標示面積由35%增加至50%。(自113年3月22日施行)
4、禁止加味菸。
5、禁止吸菸之年齡由未滿18歲提高至未滿20歲。
6、擴大禁菸之室內外公共場所,違者最重罰5萬元。
7、加重罰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