菸害防制法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,全面禁止包含電子煙在內之各式類菸品並加重罰責,製造或輸入業者若有製造、輸入、廣告各式電子煙之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之行為,最高處新臺幣5千萬元罰鍰。依修正通過之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,禁止任何人製造、輸入、販賣(包括透過網路、實體店面及面交)、供應(提供他人使用)、展示或廣告(製作廣告、接受傳播或刊載)各式電子煙之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