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法院已於112年1月12日三讀通過「菸害防制法修正案」,總統府並已於同年2月15日公告生效,相關菸害防制法修正重點如下:
1. 全面禁止電子煙:禁止製造、輸入、販賣、供應、展示、廣告及使用
2. 嚴查加熱菸:指定菸品須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核定,始允許其開始或繼續製造、輸入、販售
3. 擴大禁菸之室內外公共場所:
*大專院校、幼兒園、托嬰中心及居家式托育場所全面禁菸
*酒吧、夜店室內不得吸菸(除有設符合規定之負壓、獨立空調吸菸室外)
*(修法後取消晚上9點後,18歲以上使得進入之例外場所規定)
4. 提高禁菸年齡至20歲:未滿20歲不得吸菸
5. 加重相關違規罰則